案例一:湖南某公司被海关稽查,认为该公司与日方供货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安装保养技术转让合同”所体现的“技术提成费”,属于间接支付给日方的进口件(包括进口成品、成套散件CKD、半成套散件SKD)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征税,按照3年的追征税款期限,追征税款3000万元。
案例二:2023年上半年,广东某半导体企业被海关稽查,认为其在进口产品的过程中,未将其向境外公司支付的700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费用计入完税价格,漏缴税款约300万元,海关要求其补税。
案例三:某中外合资汽车公司申报进口晶圆一批,海关认为其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经审查发现其为卖方的子公司,认为存在特殊关系影响实际成交价格问题,对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怀疑,遂对其进行海关稽查,认定少缴税款200余万,案件拟移送缉私处理。
作者在《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价格稽查》一文中曾简要介绍价格稽查的应对方式,但是在不同的行业中,海关价格稽查亦会有不同的侧重方向。据了解,近期海关针对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行业开展行业性的稽查行动,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也接到了多个企业的咨询。其中,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特殊关系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将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稽查重点及应对方式加以分析。
一、半导体行业海关价格稽查重点
(一)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该费用与进口货物相关;2.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是指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的费用。半导体行业主要是涉及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费用的支付。依据审价办法,海关在稽查时,会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为此审查该进口货物①是否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②是否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③是否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二、买方所支付的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费用是否构成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买方销售的条件:如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货物是否能够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二)协助费用
协助费用也属于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协助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半导体行业的协助费用一般发生于为生产或销售进口货物,由买方免费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境外提供货物或者服务时。海关在稽查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四种情形下的价值或服务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特殊关系
特殊关系影响实际成交价格问题并非仅存在于半导体行业,各进出口企业都会面临此类问题,在半导体行业,由于同时存在研发、生产、销售等问题,境外企业往往与境内企业存在特殊关系。海关稽查时会重点针对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实际成交价格进行审查。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存在特殊关系: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除此之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述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1.与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相近;2.与按照倒扣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相近;3.与按照计算价格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相近。
此外,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二、半导体行业海关价格稽查的应对方式
(一)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第一,明确费用用途,即该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企业在遇到特许权使用费稽查时,应当首先明确该费用的用途,以确定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若该费用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的,则需要根据进口货物是否含有该项权利加以判断;若该费用系用于技术培训或者境外考察或者为在境内复制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则应当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明确该费用是否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一方面企业需审查若不支付该费用是否可以购得进口货物,另一方面需审查企业不支付该费用是否仍然能够按照原合同条款成交。若均无影响,应及时向海关释明并作出合理解释。期间,提供证据材料尤其重要。
第三,明确该费用是否包含在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成交价格调整的前提是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若已经包含,则应及时提交买卖合同并释明价格条款。
(二)协助费用问题。
协助费用的重点、难点在于构成条件上,企业在遇到稽查时,应当判断该费用是否属于协助费用,即首先应判断该费用是否属于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其次确定该费用是否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最后与特许权使用费类似,判断该费用是否包含在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经过以上判断,若确定属于协助费用并且位包含在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则应将重点放在分摊上,合法、有效的分摊方案可以降低企业的补税金额。在设置分摊方案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1. 与协助费用的相对方是否有特殊关系。若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若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两种不同的计入价格可能对协助费用数额的确定产生很大的差异。
2. 协助费用对应的货物是否被使用过。若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那么不能按照货物的原有价值认定协助费用,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3. 实际进口货物数量或价值占计划进口货物数量或价值的比重。企业应自我明确支付该协助费用是为了生产、进口多少货物,已经进口的多少货物,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本次征税的数额应当依据实际进口货物与计划进口货物的比例。若将所有协助费用分摊在一次进口的数量上,则实有不合理之处。
4. 明确该费用用途。若包含境内其他费用,则在分摊时可以提出并请求海关予以扣除,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向境外支付的协助费用不仅仅包括了境外的研发费用,还包括了产品在境内的测试、封装费用,那么企业应当针对境内的费用提交相关事实依据,在分摊方案中予以扣除。
(三)特殊关系问题
在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实际成交价格,需要企业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如前文所述,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向无特殊关系方的采购价格、倒扣或者计算价格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此时,企业一般需要提供更前一手的采购合同、(预)付款凭证等材料。
三、律师建议
半导体行业集成电路的设计和制造工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进口时可能涉及专利费、专有技术费、设计费及协助费等,此类费用是否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应计入多少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旦企业被海关认定漏报此类费用,则企业可能面临巨额补税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审价问题是一项艰难而复杂的工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半导体企业在遇到海关价格稽查时,应及时收集对己方有利的材料,明确案件事实,并且从审价办法出发,寻找对自身有利的法律依据,继而作出有效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