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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案件数据分析报告及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3-09-28 11:52:00     浏览:1906次


一、检索背景

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近期遇到多起进口废物案件的咨询,其中部分因货物质量问题在收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海关鉴定为废物,面临着高额的行政罚款,部分又因为应对不当,被认定为走私行为,面临着走私犯罪的风险。

为做好国内进出口企业在进口过程中走私废物责任风险防范,兰迪海关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走私废物案件的特点,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二、检索路径情况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关键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废物罪

案由:走私废物罪

检索时间:20239

样本数量:592

判决时间:2018年927日至2023927

三、案件数量

按照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得到裁判文书592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书

二审裁决书

合计

467

125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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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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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走私废物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云南省、上海市,分别占比45.10%、13.51%、6.42%。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67件。

 

五、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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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82件,占比为65.60%;撤回上诉的有13件,占比为10.40%;改判的有12件,占比为9.60%。

 

六、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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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34天。

 

七、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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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走私废物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法院采纳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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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频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十五条

11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8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

4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

4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一百七十二条

2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1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1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2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10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10

 

十、律师提示

 

(一)走私废物罪的法定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或者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或者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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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物进口已全面禁止,是否废物需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2021年1月1日起对于废物进口不实行目录管理,施行全面禁止进口。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17年第39号公告之附件《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鉴定机构都有“固体废物鉴别”资质,一是要看其是否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名单内(见环土壤函〔2017〕287号),二是要看其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许可业务范围”栏有无载明“废物”或“固体废物”。如果均没有,则该机构不具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其鉴定主体不合法。

(三)防范走私风险,如实申报是关键

根据海关法第82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进境的,是走私行为。认定企业或个人在进出口活动中是否具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是否明知进口货物是废物;二是在进口过程中是否实施了伪报、瞒报、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是否明知废物仍然进口,办案机关一般会根据当事人口供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明,如在聊天记录、邮件中是否有体现明知该进口货物是废物;而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主要是看进口企业是否对该进口货物做到了如实申报。由此,若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废物,其中避免走私风险的关键在于是否如实申报,若进口企业如实申报了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没有任何隐瞒、藏匿行为的,则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 标签:
  • 走私废物
  • 风险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中文、英文
    电话:1335297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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