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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就包芯线商品归类争议及解决召开讨论会
发布时间:2015-12-02 09:38:00     浏览:2992次

“包芯线”作为当前国内铁合金行业出口量较大的重要产品,在出口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海关商品归类争议,涉事企业常感到无所适从。一方面,对产品本身的海关归类感到困惑;另一方面,面对海关质疑感到进退两难,坚持申报无误担心海关强人所难,承认申报错误又担心海关秋后算账,产生连锁反应,权益无法保障。

近日,海关部结合承办的系列案件和受理的大量咨询,就包芯线海关商品归类以及归类争议的解决方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总结了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与情形,交流了律师在参与商品归类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经验与体会。经过研讨,大家对于“包芯线”的归类及商品归类争议解决途径形成以下意见:

一、关于“包芯线”归类辨析。

目前实践中,针对某项“包芯线”具体特定产品(在此不作详述),企业申报税号或海关认定过的税号有:382490 (其他杂项化学产品), 7217(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 8311 (用于焊接、沉积、喷镀金属等的贱金属丝、条等),7326(其他钢铁制品),7229 (其他合金钢丝)等。其中,海关认定的税号也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出现了不同的税号。

(一)可以直接排除的税号: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从税则条文即可排除7217(铁丝或非合金钢丝)、7229(其他合金钢丝)和8311(用于焊接、沉积、喷镀金属等的贱金属丝、条等)。

(二)疑似税号以及取舍:可能归入品目7202、3824和7326。

1.不归入7202或3824。归入此二者的核心出发点是以内芯混合物为主要功能物,而不考虑外层钢带的作用。由此,(1)归入7202,海关也有此归类决定(Z2006-0432)。但是,当本产品内芯粉末不含铁粉成份时,不应归入7202。(2)归入3824,海关亦有此归类决定(J2015-0002)。但是,在成份满足某些比例的情况下,按内芯物归类也只能归入7202而非3824;此外,包芯线的范围远超出品目3824注释列举的货品内容,并且符合第38章章注排除条款的特征,应予排除。

2.归入7326:外层钢带与内芯物同为实现本产品功能不可缺少的部件,不能无视。从包芯线制造工艺、芯粉成份特征、制成品功能特征等出发,结合税则条文及注释,根据归类总规则,结论是:归入税则品目7326“其他钢铁制品”。


二、商品归类争议解决途径。

1、首先要明确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是海关与企业共同进行的活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企业的义务是如实、准确申报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但是,企业的义务不包括准确确定商品编码。对于商品编码的申报,法律法规是设定了容错机制的。

2、其次,面对海关对企业申报税号的质疑,要有正确的心态和适当的应对。一方面要确立自身申报的信心,不能放弃申辩;另一方面要掌握海关立场的核心理由和依据,做到有的放矢,不能一味正面冲突。要认识到,海关在具体执法环节作出的商品归类,并不都是最终的决定,海关归类分中心的归类意见也不是绝对符合归类规则的“真理”式决定。同时,在与海关关于归类问题的接触中要注意留下可再现、可固定的记录,并及时提起和启动争议程序。要善于发现争议对象产品与既有归类结论的差异。

3、具体应对方法:

(1)了解海关质疑企业申报的具体方式:海关经审核,确定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不符合规定要求,海关的做法有:要求撤单或改单、补征或追征税款--纳税争议、刑事立案--涉嫌走私罪、行政立案--涉嫌走私或违规。

(2)争议解决(专业律师参与):律师参与沟通协商并视需要提出担保放行申请、对申报的商品编码进行独立论证并提出归类意见、提起纳税争议行政复议、辩护(刑事)与代理(行政)。

4、律师参与商品归类争议及案件的体会:

重视沟通的重要性(对于商品信息与归类要素、归类规则);认识说服的艰巨性(对于归类规则与运用);正视解决的长期性(无论是纳税争议、行政处罚、刑事案件);坚持归类中有利于企业原则,律师独立意见要善于超脱于海关归类决定(意见)和企业申报商品编码,在符合归类总规则的前提下,找到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意见,海关部律师团队认为,在包芯线商品归类争议中,要突破思维定势,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善于运用法定商品归类依据,全面掌握海关已出台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咨询意见及化验鉴定结论等,厘清海关方面对同一产品各种归类结论的脉络,找出其归类结论的缺陷,对可能的归类意见进行分析、排查,以第三方专业律师的视角,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作出有充分依据的判断,在归类争议维权中,用尽法定权利,以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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