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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进口二手汽车法律政策一览(2019年8月)
发布时间:2019-08-01 11:09:54     浏览:15198次

我国禁止进口二手机动车,既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也有行政法规的依据,同时还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详细规定,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发布《中国禁止二手汽车进口法律政策一览》(2019年8月),方便公众一目了然地了解。

 

                        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外贸及海关法库》项目组

                                                 2019年8月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口货物的原则性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规范。该法对于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的缘由、禁止进口货物的发布、临时禁止进口货物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禁止进口货物的缘由。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发布、临时进口禁令的发布。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3.禁止进口货物不得进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二、我国禁止进口二手机动车辆的行政法规、规章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贸易政策》。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部分条目已于2009年被停止执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由该委于2004年5月21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布施行后,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虽然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但是它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如下:  

第五十九条 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

 2005年8月10日,商务部以2005年第16号令发布《汽车贸易政策》,规定:“第三十七条 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   

           

三、规范性文件对禁止进口的二手汽车目录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27日联合发布了2001年第37号公告,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2001年第37号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7章“车类”中所有旧的均列入了禁止进口目录。这也意味着所有旧的机动车辆均属于禁止进口的范围。

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8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了2018年第106号公告,对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将原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统一调整名称为《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该公告已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经2018年第106号公告调整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关于二手汽车的目录范围与2001年第37号公告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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