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2019〕2号)及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共734个税号,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的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
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并于2019年9月11日发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有关公告内容如下:
1.对公告附件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清单一包括饲料用鱼粉、润滑油、润滑脂等12项税号的商品。
2.对公告附件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清单二包括脱模剂、润滑油基础油等4项税号的商品。
但是,在排除的两个清单中,凡标有“ex”标志的均以税委会公告〔2019〕6号附件描述的“商品名称”为准,不在描述范围的,即便税号相同,仍不在排除之列。
另外,根据此次税委会公告〔2019〕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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