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8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海关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分“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类共计15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以下12项涉经营许可项目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四、“证照分离”15项措施具体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共15份,分别对应列明了15份改革的具体内容及流程。
(题图:来自国家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