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以来,截止2020年2月,为应对和反制美国232措施、301措施对我国产品加征关税措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对美约30亿美元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的文件;又发起了三轮(三批)反制,发布多个对原产于美国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这些文件及公告如何执行,是否仍在执行,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目前在实施的有哪些公告、什么内容?
兰迪海关部“海关法库”项目组对加征关税措施的各项文件及公告进行了详细梳理,对目前仍然有效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列表。
一、反制美232条款所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而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的文件
2018年3月8日,美国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在“232条款”项下对多个经济体原产的钢铁及铝产品分别加征25%、10%关税,涉及自华进口约30亿美元。
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8年4月1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税委会〔2018〕13号),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
疏理评价结论:税委会〔2018〕13号目前仍在实施中。列表如下:
而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列表
税委会通知 |
商品项目数 |
涉及商品总价值 |
实施时间 |
评价结论 |
〔2018〕13号 |
水果及制品等120项,猪肉制品等8项 |
约30亿美元 |
2018年4月2日起 |
税委会〔2018〕13号目前仍在实施中。 |
二、反制美301条款所加征关税而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到目前为止,我国为反制美301条款所加征关税而发布三轮(三批)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分别针对500亿美元、600亿美元、750亿美元商品。
(一)第一轮(即第一批)反制(针对500亿美元商品),两个加征公告,两个与第一轮有关的暂停、恢复的公告。
1.两个加征公告:
①税委会公告〔2018年〕5号。2018年6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其中的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开始实施,该545项商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汽车和水产品等,另外114项商品实施时间暂定。
②税委会公告〔2018年〕7号。2018年8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决定对5号公告中暂未实施的114项商品项目进行调整,将商品项目数调整为333项,主要涉及的领域是矿产品、纺织品、贱金属及车辆等,并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开始实施加征25%关税。
2.两个与第一轮部分有关的暂停、恢复的公告:
①暂停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附件3。(注明:附件1、附件2涉及第一轮,附件3与第一轮无关)
②恢复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2019年8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决定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即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注明:附件1、附件2涉及第一轮,与原暂停内容相对应,附件3与第一轮无关)
对第一轮的疏理评价结论:第一轮反制的500亿美元分开两步执行,目前加征关税措施仍在实施中。期间部分商品(28项+116项)曾有短暂的暂停执行。第一轮实施加征的商品范围为545项+333项,加征关税税率均为25%。
(二)第二轮(即第二批)反制规定(针对600亿美元商品),共发布三个加征公告,两个与第二轮有关的暂停、恢复的公告。
1.三个加征公告:
①税委会公告〔2018年〕6号。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其中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经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②税委会公告〔2018年〕8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8号 ),决定对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的商品,自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对其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其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③税委会公告〔2019〕3号。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3号),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即:对税委会公告〔2019〕3号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9〕3号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9〕3号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9〕3号附件4所列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
2.两个与第二轮部分有关的暂停、恢复的公告:
①暂停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附件3。(注明:附件3涉及第二轮,附件1、附件2与第二轮无关)
②恢复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2019年8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即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注明:附件3涉及第二轮,与原暂停内容相对应,附件1、附件2与第二轮无关)
对第二轮的疏理评价结论:三个加征公告中,第一个公告发而不实施,第二个公告有限度地实施第一个公告内容,而第三个公告,则加码覆盖了第二个公告,完整实施第一个公告,因经税委会公告〔2018〕10号事先宣布暂停执行67项,所以第三个公告附件4所列税目比第二个公告少了67个税目(之后2019年第5号公告又恢复实施),目前第二批实施加征内容(含加征商品范围、加征税率)依第三个公告即为准即税委会公告〔2019〕3号,另外加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
(三)第三轮(即第三批)反制规定(针对750亿美元商品),共发布三个公告:一个加征公告、一个部分暂停公告、一个调整公告。
1.加征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2019年8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 ),决定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270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646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三部分所列6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737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2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2.部分暂停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附件2商品暂不实施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即:对税委会公告〔2019〕4号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3.调整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对第三轮的疏理评价结论:第三轮的加征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是分附件一、附件二分时间段实施的,附件一已于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起实施,而附件二在实施日前(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由于部分暂停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而宣告暂不实施,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实施部分又经调整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调整,因此,目前第三轮实施“加征商品”范围为税委会公告〔2019〕4号的附件一,而“加征税率”则按调整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执行。
以上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加征关税情况以目前仍在实施的为准,列表如下:
目前有效实施的反制美301条款所加征关税而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列表
(截止2020年2月)
批次 |
涉及税委会公告范围 |
商品项目数 |
涉及商品总价值 |
实施时间 |
评价结论 |
第一批 |
〔2018年〕5号, 〔2018年〕7号,〔2018〕10号,〔2019〕5号
|
545+333项
|
500亿美元 |
2018年7月6日,
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 |
目前第一轮实施加征的商品范围为545项+333项,加征关税税率均为25%。 |
第二批 |
〔2018年〕6号,〔2018年〕8号,〔2019〕3号,〔2018〕10号,〔2019〕5号 |
5207项 |
范围600亿美元 |
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2019年6月1日0时 |
目前第二轮实施加征内容(含加征商品范围、加征税率)依第三个公告为准即税委会公告〔2019〕3号,另外加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个税目67。 |
第三批 |
〔2019〕4号,〔2019〕7号,〔2020〕1号 |
1717项+ 3361项 |
范围750亿美元内 |
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
|
目前第三轮实施“加征商品”范围为税委会公告〔2019〕4号的附件一,而“加征税率”则按调整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执行。 |
三、总结语
本文经过详细疏理,理清了我国反制美232条款所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反制301条款所加征关税而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的脉络,并对目前仍然有效实施的加征关税情况进行列表展示。
未列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范围的商品,不加征我为反制美232、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目前仍然有效实施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有部分商品重合的情况,对这些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其中,对恢复加征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的部分汽车及零部件,进一步加征第三轮反制措施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