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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罩等11类防疫物资出口商品检验常见咨询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0-04-14 11:13:00  来源:  浏览:4306次

     

    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确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从企业,到基层海关执行,都没有适当的准备期,执行细节欠奉。

    争论谁对谁错,现在不是关键。

    关键是,赶紧理顺具体细节,把路照亮了:路窄点、远点都没关系,不要把路堵死了,不要摸黑上路,不要走错了路。

    本文是对十六个高频疑问的解答。


    一、口罩出口都要商检了吗?

    不是。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内容,6307900010项下的“医用口罩”才需要出口商品检验。非医用口罩出口,以及口罩进口,不涉及商品检验。


    二、KN95和N95等高级别防护标准的口罩,都要按照医用口罩管理吗?

    不是。

    区分医用口罩与非医用口罩的标准,核心是产品设计用途。符合KN95或N95标准,或者类似标准,例如欧洲FFP2、韩国KF94等,不等于必然是医用口罩。只有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才列入出口商检管理。


    三、6307900010税号就是口罩,海关按税号管理,不就说明口罩出口都要商检?

    不能这么理解。

    口罩类中的医用口罩才适用。《53号公告》内容很清晰,没有歧义。


    四、现场海关说只要是列入税号就要,不管是否医用怎么办?

    相信这只是个别海关的个别和暂时的现象。原谅这位关员,事发突然。但如果现在还有哪位关员还这么坚持,盘TA。

    《53号公告》很明确,“医用”口罩才是适用对象。列入该税号的一律要求实施检验,没有依据。


    五、海关以什么为依据确定是否为“医用”用途?

    顾名思义,判断的依据就是“用途”。但得出是否“医用”用途的结论,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和产品本身特征判断,而非单方面的申报。

    换句话说,出口商检管理的政策目的,是以此保障产品本身符合其设计和生产出来的原始用途。这种管理,不因产品移作他用而会有变化。

    比如,用户可以把医用外科口罩用作日常防护,但是不能因为这种将医用口罩用作日常防护的行为存在,而放松对医用外科口罩的质量要求。


    六、举几个例子说明“医用”“非医用”呗。

    例一,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医用”“SURGICAL"“MEDICAL”等字样的,判定为“医用”;

    例二,生产标准为国标GB19083-2010(标准名称《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判定为“医用”;同理,生产标准为行业标准YY0469-2011(标准名称《医用外科口罩》)、YY/T0969-2013(标准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判定为“医用”。

    例三,生产标准为国标GB2626-2006(标准名称《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颗粒物呼吸器》)的KN95口罩,有呼吸阀,判定为“非医用”。因为不符合我国《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10)强制性标准:“4.1口罩基本要求”规定:(医用防护)口罩“不应有呼气阀”。

    例四,生产标准为国标GB2626-2006(标准名称《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颗粒物呼吸器》)的KN95口罩,收货方是医疗机构,或销售合同中明确供给医疗机构的,判定为“医用 ”;

    例五,无呼吸阀的KN95口罩(GB2626-2006),无法从外包装特征判明是否医用。此时,应当根据贸易双方合同、是否在国内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等来判断。如果产品在国内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的,判定为“医用”。


    七、《53号公告》是把公告里11类物资列入法检目录了吗?

    可以这么认为。但是,立法技术上有瑕疵。

    瑕疵在于,从立法规范上看,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列入法检目录应当履行相关立法程序,以调整法检目录的形式实施。

    目前的规定,虽然未按上述规范立法程序实施,但从结果上看,都是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某些具体产品履行出口检验职权的具体措施。作为企业而言,在出口申报环节,应当参照法检商品填制相关涉检栏目和要素。


    八、要单独提前报检,还是报关报检合一常规申报即可?

    按现行海关申报规范申报即可。从2018年8月1日起,海关已经实行报关报检合一,一次申报,一单通关。此次纳入出口商检的产品,不存在必须提前另行单独报检的强制要求。


    九、贸易公司不在备案企业名单的,不能代理出口医用口罩?

    不是。出口商品检验质量监管对象是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医用产品本身,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具备相关法定资质即可。


    十、企业如何做,可以保证这类物资快速通关?

    当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所列出口物资,是海关重点审核的对象,100%人工单证审核。

    单证审核后发现有疑问的,进入现场查验环节。如果现场仍然无法判定涉嫌问题的,还将送实验室检测。

    通关速度,如果用以往普通货物出口“秒过”的标准来比较,那一定是要慢的。

    关键是,如何减少阻滞的机率;遇阻后如何以有效的方法、内容,解决海关提出的质疑。


    十一、企业怎么办?

    提前做好合规安排。

    (一)目标:1.在100%单证人工审核前提下,降低通关时间的唯一办法是提升单证审核通过的成功率。2.万一未通过单证审核,遇海关质疑后,以最有效率的解释内容、解释文件,消除海关疑问。

    (二)方法:

    1.合规第一条军规,预防违规。“5号公告”所列出口医疗物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声明不可少。绝对要避免出现冒用、伪造情形。注册证书要与国家药监局注册信息核对好,确保一一对应。其它医用物资,确保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如实提供,避免错漏。

    2.合规第二条军规, 如实申报。这虽然是常识。但是,实践操作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品名、数量、货物报验状态与实际有出入。对于当下执法重点而言,尤其要注意:(1)实物是否存在霉变、污染、超出保质期、破损,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等情况。(2)是否有伪瞒报、夹藏夹带等。(3)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商标、专利等)。

    3.合规第三条军规,完善合同。这也是常识。可是,对于医用物资出口而言,针对当下形势,有若干平时不一定会注意的条款,一定要体现:比如是否购货用途是否医用、产品适用的生产标准等。当然,这只是针对通关环节的顺畅所作的合同条款设计。对于控制买卖双方间的履约商业风险而言,还有其它一些注意的地方。限于篇幅,本文不作阐述。


    十二、海关出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归结到法条上是: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详见《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

    具体到新列入出口商检的出口医疗物资,如果有布控指令需要实施现场查验,则查验和评定的内容可以是:

    通过检查货物唛头、包装、标签、标识等确定货物实际状态;

    核对单货是否相符(单证与货物),单单是否相符(单证之间),外观是否合格(肉眼可见的霉变、污染、破损、保质期),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无法外表判断或者有争议的送实验室检测等。

    由此得出是否存在伪瞒报,是否逃避商检,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结论,再根据结论进行后续处理。


    十三、如果真的要送实验室检测,费用谁承担?

    很负责任地告诉您,这个真的是由海关承担。


    十四、万一真搞错了,可以要求撤销出口申报吗?

    如果已经下达布控查验指令,无法撤销。

    必须依法处理后才能根据处理结论进行后续处理。排除违法的可以撤销申报。


    十五、医用的申报为非医用的,有什么后果?

    后果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都有可能。

    具体涉及的行政处罚,可能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处罚,也可能依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罚,还可能涉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海关通报或移交对应的执法机关(药监局、地方公安等)。

    刑事风险方面,有可能涉及逃避商检罪。另外,还可能涉及与医用器械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其它罪名。

    逃避商检罪,对于出口而言,是指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之一: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逃避商检货值300万以上;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多次逃避商检;引起国际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还将涉及企业信用管理的问题。


    十六、会按走私处理吗?

    不一定。

    定性走私,需要有一定的法定条件。有的产品出口既不涉税,又不属于限制或禁止出口范围,还有的产品根本就不是《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对象,这些具体情况都决定了具体案件处理时的复杂性。必须结合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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