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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对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作出重要调整
发布时间:2021-09-14 19:03:00     浏览:2998次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以令第25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将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即将实施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最大亮点是将过去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四个管理类别(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调整为三个类别:

 

一、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AEO

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便利管理措施项目。

 

二、失信企业:部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海关认定失信企业的条件。对于其中存在第二十三条情形的失信企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失信企业适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常规管理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常规管理企业可以按《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标准、程序,申请高级认证企业。常规管理企业有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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