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2年8月30日发布公告2022年第79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上述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该公告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目录内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目录内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