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29号,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同意自即日起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以下称“港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的香港机动车和按照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以下称“澳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实行免担保政策;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及时对本省、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在确保有效防控免担保风险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调整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按照“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机动车实行免担保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落实“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要完善落实相关机动车源头管理和属地管控责任,签署相关协议,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化和科技手段运用,建立健全机动车入出内地的预警管控工作机制,在确保有效防控免担保风险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