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是海关执法之基本法,也是涉及走私刑事法律规范之组成部分。由于走私犯罪属于行政犯,主要由《海关法》规定走私行为的构成,而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2023年11月3日下午14:30-16:00,孙国东律师开展线下、线上讲座,就违反海关法律规范之实质及其与走私犯罪构成的关系进行分析与探讨。
讲座伊始,孙国东律师回顾了“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第一、二、三期的内容,从走私行为构成条件之法律规定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从《海关法》看走私行为构成条件”。
首先,孙国东律师分析了走私行为的第一个构成条件,即“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孙国东律师以海南走私套代购为例,指出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某行为为违法并可能构成走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其次,孙国东律师指出走私行为的第二个构成条件,即“逃避海关监管”。孙国东律师从进出口环节、进出口后续环节两个方面,重点讲解了“逃避海关监管”之行为体现。
再次,孙国东律师强调,走私行为的第三个构成条件为“造成了偷逃应纳税款或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结果”,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最后,孙国东律师从委托包税、海南套代购、跨境物品直邮代购、边民互市、未查明无名水客(团伙)带货、擅自销售、加工贸易循环一日游七种情况出发,从海关法规范出发,逐个分析了这七种行为的行为模式,探讨了这七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