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发布”公众号信息,近日,青岛邮局海关关员在对一申报为“零食”的进境邮件查验时,发现其中2包零食封口存在轻微二次封装痕迹,从中各发现锡纸包裹的烟油2支,合计4支,经专业机构鉴定均含有四氢大麻酚。
根据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公告,四氢大麻酚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属于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需要注意的是,麻醉药品和列管类精神药品不可邮寄进出境,确因治疗需要的,根据上述规定携带进出境。
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进口、运输四氢大麻酚有刑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