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形式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与其他形式委托他人代理进口绝对不能混淆。走私刑事司法文件表达的只是法定形式下的责任形式“明知”,而不是走私的构成条件。讲座内容包括:如何判断“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的方式、《走私刑事意见》之“明知”、司法认定委托包税为走私犯罪是“思想”走私的典范等。
时间:2024年3月28日下午14:30至16:00
参与方式:
线下: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水木一方大厦A120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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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往期回顾
第一期:“海关法是宝藏” 有志开发事竟成
第二期:黄金进出口管制及走私罪争议
第三期:走私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正解
第四期:从《海关法》看走私行为构成条件
第五期:对《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走私行为定义的批评
第六期:从委托包税、未经许可出口看走私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