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否等同于“构成犯罪”、能否等同于“构成犯罪”?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听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东律师分解。孙律师将从禁止与限制进出口制度解析入手,深入浅出分析刑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
欢迎线下参加、线上参与、共同讨论。
时间:2024年8月5日(周一)下午14:30-16:00
参与方式:
线下: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水木一方大厦A120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自由会议室
线上:扫描下图二维码邀请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