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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放:涉出口许可证货物走私行为构罪之司法认定与实践反思
发布时间:2024-08-07 15:06:00  作者:吴欣潼     浏览:235次

2024年8月5日下午,“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第九期《出口许可证货物涉案,何罪之有?》正式开讲。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东律师引入某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件(下称“示例案件”)的法院评判观点,重点解析该罪的入罪逻辑,并指出该案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孙律师从法律规范体系出发,指出刑法与司法解释均没有“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的规定,示例案件的法院评判观点值得商榷。

其次,孙律师从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出发,阐明“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不等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出口许可证货物系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示例案件中法院评判观点二认为“未取得许可证出口货物的行为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行为”,存在混淆概念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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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孙律师从行为、对象、情节三个方面剖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之犯罪构成,并从《立法法》出发,指出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权限范围随意解释。值得思考的是,法院评判观点是否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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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孙律师再次发问,当下司法实践将“走私国家限制出口货物”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将“走私国家限制出口货物构成犯罪”等同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罪”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超越法律解释权限?

 

孙国东律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以案例为指导,从货物的禁止与限制进出口管理属性入手,针对当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入罪逻辑展开分析,并对本次讲座所展示的法院评判观点进行质疑,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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