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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会议第一期:海南套代购行为构罪的规范评价及实践反思
发布时间:2024-08-20 15:03:00  作者:吴欣潼     浏览:370次

2024年8月19日下午,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第一期圆桌会议顺利开展。本次圆桌会议讨论主题为“海南套代购构成走私犯罪吗?”,孙国东律师、韩逸航律师、费云律师、陆怡坤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共同探讨海南“套代购”行为构罪的规制基础及实践困境。会议由韩逸航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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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孙国东律师首先从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海南离岛免税品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出海南离岛免税品禁止二次销售的相关规范均来源于规范性文件,而没有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的渊源。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不符合走私行为、更不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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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云律师认为,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依据,司法人员对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变化当中。费云律师结合司法案例,分析了司法文件对海南套代购的不同行为定性,一则是将海南离岛免税品认定为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二则是将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行为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这些都会影响到走私犯罪既遂、未遂形态,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关涉着套代购人员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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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怡坤律师分析了海南套代购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计税价格等方面认定存在若干问题。陆律师指出,实践中针对不同主体计算偷逃应纳税款的计税价格存在差异,对套购行为人而言,以免税店的采购价格来确定计税基础,对“货主”而言,使用组织套代购人采购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但这显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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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环节,各位律师认为,在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下,司法机关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海南套代购行为,而鲜少适用行政处罚,这种做法有待商榷,但也确系无奈的司法现实。


此外,本期会议还讨论了海南套代购案件当中的证据证明标准、主从犯认定的标准等存在问题,各位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提出自己的认识与理解,圆桌会议自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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