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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是宝藏第10期讲座回顾: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4-09-14 15:09:00  作者:吴欣潼     浏览:400次

2024年9月13日下午“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第十期主题讲座正式开讲。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东律师联系法律规范、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深入浅出地分享了“哪些行为是走私行为”,并论证了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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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孙国东律师从《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着手,从一特大走私案件引入,指出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行为表现形式、危害后果三个部分,即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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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孙律师从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行为之间的关系入手,论证了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重要性。孙律师指出,在走私行为的认定当中,逃避海关监管是最核心、最重要的判断要素,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的必要组成条件与外在表现形式,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就没有走私行为。

接着,孙律师简要概括了逃避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包括设关地规范、禁止性规范、限制性规范、报关责任规范、申报内容规范、监管货物规范。对于司法实践中新型“走私”行为如套代购、跨境电商等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逃避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予以判定。

然后,孙律师将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分为两大类型,在通关环节中包括闯关、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进出口货物、物品,在后续监管环节包括擅自销售走私、伪报贸易性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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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孙国东律师从三个海关查处案例阐述了走私行为的实质要件是逃避海关监管,强调了逃避海关监管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提出反证,行为人通过行为体现出来的主观故意,是无可质疑的,也无需另行举证。

在涉走私案件中,将辩护重点放在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故意之上常常是徒劳的,辩护的重点必须回到客观行为的定性当中,最关键的是回到“逃避海关监管”的实质判定当中。

至此,海关法是宝藏第十期讲座顺利完满结束,“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将持续更新,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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