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最新动态 > 海关查获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旅客携带肉类制品进境被查获
发布时间:2024-11-30 22:07:04  作者:韩逸航     浏览:174次

据海关发布公众号消息,近日,哈尔滨海关所属黑河海关在对进境船舶搭载旅客及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时,发现2名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的旅客行李机检图像存在异常,现场关员随即进行拦截并开箱检查。经查验,在上述2名旅客行李物品中查获大量肉类制品,共145根,总重约55公斤。

海关律师提示:肉类及其制品属于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物品。

我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 标签:
  • 肉类制品
  • 禁止
  • 最新动态详细页-海关律师讲座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