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最新动态 > 政策发布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
发布时间:2025-02-28 10:50:00  作者:海关总署     浏览:192次

 一、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为了提高执法效率,适用本裁量基准从快办理。

二、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

(二)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三)《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表中所列情形。

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三条规定,按照《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调整适用《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所确定的处罚幅度。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法律依据

处罚情节和幅度

从重处罚

一般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1

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7500元。

罚款4000元。

罚款1500元。

警告。

2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3

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4

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5

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6

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国境卫生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

警告,并处罚款3.75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

警告。

7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元。

罚款2000元。

罚款700元。

警告。

8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3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20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9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罚款2.32万元。

罚款1.38万元。

罚款7000元。

罚款1500元。

10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罚款2.32万元。

罚款1.38万元。

罚款7000元。

罚款1500元。

11

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罚款2.25万元。

罚款1.2万元。

罚款4500元。

警告。

12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

警告。

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13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拒不改正的。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8250元。

罚款5800元。

罚款4050元。

罚款1500元。

14

进境粮食未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境粮食未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罚款8250元。

罚款5800元。

罚款4050元。

罚款1500元。

15

买卖、盗窃进出境粮食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出境粮食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

【部门规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

罚款2.25万元。

罚款1.2万元。

罚款4500元。

警告。

16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部门规章】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3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20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17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元。

罚款2000元。

罚款700元。

警告。

18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3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20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罚款700元;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19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入境未申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元。

罚款2000元。

罚款700元。

警告。

20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入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罚款3700元。

罚款2000元。

罚款700元。

警告。

2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没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罚款3700元。

罚款2000元。

罚款700元。

警告。

2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具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部门规章】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罚款1500元。

罚款800元。

罚款300元。

警告。

23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警告。

警告。

警告。

若有关情形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24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7500元。

罚款4000元。

罚款1500元。

警告。

25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6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7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8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

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29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6%计)。

处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0.5%计)。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7%计)。

处不满2万元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2.5%计)。

30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处1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6%计)。

处5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0.5%计)。

处3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7%计)。

依法减轻。

31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6%计)。

处10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0.5%计)。

处6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7%计)。

依法减轻。

32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不涉及暂停检验鉴定业务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罚款7.5万元。

罚款4万元。

罚款1.5万元。

依法减轻。

33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不涉及暂停代理报检业务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罚款7.5万元。

罚款4万元。

罚款1.5万元。

依法减轻。

34

构成《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部门规章】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其产品存在风险未主动向海关报告相关信息,或者存在瞒报、漏报的;

(二)不配合海关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或者对其风险消减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未及时实施退运、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等风险消减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未有效控制风险的;

(四)未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的。

罚款2.25万元。

罚款1.2万元。

罚款4500元。

警告。

35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货值金额2.3倍罚款。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处货值金额90%罚款。

处货值金额25%罚款。

 

该《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来源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最新动态详细页-海关律师讲座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