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14:30-16:00,“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第十六期《从<出口管制法>看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正式开讲。
我国对两用物项、军品、核向境外转移和向外国提供的行为进行管制,管制的严厉程度逐步上升。其中,对军品出口、核出口实行专营制度。相比普通货物,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的出口进行更为严厉的管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话题由此展开。
孙国东律师从法律规定着手,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度解析了《出口管制法》规定的六个方面法律责任,孙国东律师指出,在既往的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许可证等情形商务部也曾作出顶格的严厉处罚,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予以警惕。
孙国东律师指出,出口管制的范围不甚宽泛。出口管制的许可范围包括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及《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补充情形,该款的规定使得出口管制的范围扩大化。对此,如果企业难以判断拟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建议向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咨询。
孙国东律师剖析了《出口管制法》关于法律责任之双罚制,即对于某些违反出口管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出口管制部门、海关均可以进行管理处罚,不过,进行双罚的前提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孙国东律师进一步解读了《出口管制法》关于法律救济的最终裁决,他指出,最终裁决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许可的问题,为限制出口物项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对于申请许可后出口管制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属于复议终裁的范围。
孙国东律师提示,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主要涉及走私犯罪、非法经营罪,因两者都是行政犯,要首先认定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行为及“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在构成走私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再根据《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孙国东律师强调,我国《出口管制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宽泛,企业也容易触碰红线,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对我国出口管制基本制度、基本程序的学习与理解,防患于未然,以避免处罚等经营风险。
至此,“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第十六期圆满结束。“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将持续更新,未完待续,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