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是指那些单证?,是否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然后形成表格?还是说,只需将四大单证收齐进行装订,然后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就可以了呢?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的规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指以下四种单证: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自2009年4月1日起,备案单证按照该规定第二条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具体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