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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0-09-01 07:15:26  浏览:1428次
    问:您好,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我司四月份进口了一批饮料,由于财务人员的变动原因,该批货物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一直未办理抵扣手续?请问现在还能申请抵扣吗?请指教,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您可参阅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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