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进的废塑料粒明明是废塑料,海关一定要归到3901去,还说我们申报不实要处罚。我们查了税则,废塑料明明是3915 。这种情况我们复议好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好?
答:根据
进出口税则和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已制成初级开关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应归入39.15项下。根据您的描述,粒状胶粒已经符合税则注释关于“初级形状”的定义,固不应归入39.15 。详情可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
海关税则”及“
税则注释栏目”。如需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