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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海关在废塑料商品归类上有争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1-03-24 08:53:57  浏览:1233次
    问:公司进的废塑料粒明明是废塑料,海关一定要归到3901去,还说我们申报不实要处罚。我们查了税则,废塑料明明是3915 。这种情况我们复议好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好?

    答:根据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已制成初级开关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应归入39.15项下。根据您的描述,粒状胶粒已经符合税则注释关于“初级形状”的定义,固不应归入39.15 。详情可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税则”及“税则注释栏目”。如需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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