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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联网企业进出口商品归并事宜
    发布时间:2011-08-10 08:51:22  浏览:1139次
    问:您好,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出口成品采用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可以进行归并。但最后一句话却规定“涉及单耗标准和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请问应该如何理解这最后一句话?谢谢。

    答:《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第六条最后一项的规定是指,某种型号的成品海关已经制定了单耗标准,而该类成品的其他型号海关没有制定单耗标准(料号级成品),此种情况下该两种料号级成品不能进行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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