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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后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2-01-13 08:52:03  浏览:1109次
    问:您好。我司进口一票清洁剂,海关认为价格低了。昨天给我司下了《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内容如下“经审核,海关不接受你公司/单位于2012年01月6日向海关申报的清洁剂的申报价格,拟重新估价。为保障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与你公司/单位进行价格磋商,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与海关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将成为海关的估价依据。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海关进行磋商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掌握的资料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您好。海关出具《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这意味着将进入价格磋商程序。在磋商过程中,贵司应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如原厂发票、贸易合同,并向海关作出有理有据的说明解释,以证明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如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
    归入:海关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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