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上海一家医疗产品生产企业,我司从美国进口零部件,也有在国内采购零部件,我司生产的产品使用美国公司持有的商标,进口的零部件也由该美国公司提供,海关上周对我公司进了海关稽查,认为我司进口的零部件中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向海关申报纳税,请问在海关估价中,哪些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请律师指教,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六条,“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至于贵司涉及到的商标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其在财务上的反映。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