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一个朋友因在海上走私红油被海关拘留,海关计税涉及偷逃税款有1000多万,经咨询律师,说红油不是应税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法院判决时是如何定罪的呢?谢谢!
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3号),红油是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2009年2月28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这个罪名,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个罪名。您所述的情况,红油应确定为禁止进口货物,并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来定性。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