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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借外企常驻机构名义进口二手汽车构成走私罪吗?
    发布时间:2012-02-15 09:00:11  浏览:885次
    问:我一个朋友,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购买外资企业常驻机构进口高档小汽车的指标,进口大概有十几辆比较豪华的欧美小车,后被海关刑事扣留。请构成走私犯罪了吗?我朋友都是全额交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

    答:您好。您朋友必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则需要进行论证。二手小汽车是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成为本案的焦点。允许特定人群进口二手机动车的政策目前仍然在执行,只是从2010年7月1日起有所收窄,但没有禁止。同时也应看到商务部2005年发布的《汽车贸易政策》规定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 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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