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只要贵司的电子申报被海关接受的日期在运输工具入境之日起14日内,尽管人工审单没有通过,也不用交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