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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的卖方给予价格折扣海关估价时是否认可?
    发布时间:2012-07-02 09:33:51  浏览:1392次
    问:我司与卖方约定采购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就可给予9折的价格折扣。我司最近一票货物数量已经达到触发折扣的标准,因此我们实际支付的货款相比之前的同样货物,价格要低10%,请问海关是否会认为我们价格偏低而仍然按之前的价格计算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您所述情况,如果在进口当时已经是确定折扣数额,并且计算基数是当批进口货物,在不存在其它价格调整因素的前提下,海关应予认可。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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