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一直按5%溢装比例来控制进口数量,以前5%以内海关也不会要求对溢装的不足5%的部分扣除配额数量,但最近海关通知以前的做法不对,说是合同发票直接确定的数量即为申报数量,此数量如果超过配额证数量,就要按配额外税率征税,或者扣除新的配额额度。我们感到很不解,如果这样的话,在海关眼里,大宗散货不是就没有溢装了?这样不是明显不顾实际吗?
答:在国际贸易中,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是正常情况,并且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允许溢短装的存在。从您描述的情况看,海关的执法应当存在一定的违法或不当之处。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