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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补征一年税款的情况下要交滞纳金吗?
    发布时间:2012-12-03 08:55:57  浏览:1097次
    问: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第六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第六十九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疑问如下: 从68、69条可以总结出补征税款和追征税款的条件和期限,即补征税款是海关原因,追征税款是因为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但在69条提到了违规滞纳金的问题,即追征税款情况有违规滞纳金,但是68条未提到滞纳金,请问补征税款情况有违规滞纳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海关监管货物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非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应不存在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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