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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采购原料并委托境外加工的货物如何认定征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2-12-27 08:32:59  浏览:3299次
    问:我们先向 A 国公司采购原材料,由A国发运到B国。再委托 B 国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之后我们安排成品从 B 国发运到中国。我们作为进口方从中国口岸一般贸易进口成品时,提供给海关的报关合同有2份,分别是与A国的原材料购买合同以及与B国的加工服务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答:贵司在境外采购原料并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在法律上可以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从境外进口原料,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故此应包括两份合同对外支付的价款以及运输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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