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曾进口一批食用油,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申报进口手续而被海关提取变卖。现该公司委托我司向海关申请将变卖后的余款返还,但在向海关咨询时,工作人员称我们要先缴纳滞报金。我们觉得很难理解,既然货物已经被变卖,就不存在申报进口的问题,也就不应该交滞报金了。请问海关的说法有依据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