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保税区的仓储企业,有独立法人。国外的母公司生产的设备,运至我司保税区仓库,然后由我司卖给境内区外的经销商,经销商再卖给国内最终客户。经销商是付给我司美金,然后人民币卖给客户,中间赚取利润。我们收到经销商钱后,付给国外总部,但中间也会扣除我们自己的利润部分作为公司的经营。这种情况下,我司与国外总部是否属于特殊关系?我司与经销商是否属于特殊关系?
答:关于特殊关系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四节,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另外,根据该办法,有特殊关系并不必然影响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