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达到起征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完税价格表》征收进口税。其纳税义务人为国内收货人,您作为国外的商家并不负申报、纳税的义务,所以如您所述无误的话,你所从事的商业行为并不触犯中国法律。为稳妥起见,建议您做专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