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关于走私案的“货物”与“物品”的理解,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合理数量“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