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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时有义务听取企业申辩意见吗?
    发布时间:2014-02-14 08:42:00  浏览:749次
    问:您好。我司因申报不实问题被海关处罚,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辩意见,但是海关以这些申辩意见与之前的意见相同为由,拒绝接收,请问海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海关是否有义务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您所述的海关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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