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前些天进口的一票货被深圳海关扣留了,海关的说法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让我司等候通知。过后我司法定代表人前往海关解释时,海关已将我司的进口货物先行变卖了。请问海关能否这样擅自处理?再怎么说对这批货的处置我司要有知情权啊,怎么可以这样做呢?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对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需要依法先行变卖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在变卖前,应当通知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如果变卖前无法及时通知的,海关应当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卖后,通知其所有人。另外对于侵权货物的处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