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条案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之一是“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但是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原则,该资料不应构成备案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