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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企业不用向海关交纳税款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0-03-19 12:17:35     浏览:1993次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进口电子配件漏交了税款,被海关补征税款,但是受疫情影响,经营非常困难,税款也要延期交纳,请问这样的情况如果交了税是否不用交纳滞纳金,海关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滞纳金?
兰迪海关部-: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进口电子配件漏交了税款,被海关补征税款,但是受疫情影响,经营非常困难,税款也要延期交纳,请问这样的情况如果交了税是否不用交纳滞纳金,海关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滞纳金?

 

中国海关律师:您所述的情况,如果是因经营困难,延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具体减免条件及申请可以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延伸阅读:

“一、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