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第十五条规定:“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猫食或狗食罐头(HS编码23091010)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因此,合法进口猫罐头到内地销售,需确认猫罐头的境外生产企业已经进行了注册登记;同时,进口猫罐头不需要办理进境检疫许可证,但需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