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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证出口人工种植的珍稀植物,也会成为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吗?
发布时间:2024-09-09 22:32:00     浏览:394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朋友此前在国内采购了一些人工种植的红豆杉木材,加工后出口。因为懒得办证就换了个名字出口,现在被查出来说是涉嫌走私,但他出口的都是人工种植的树木,这也构成犯罪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红豆杉属(所有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其可以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的犯罪对象。

至于其是否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人工培育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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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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