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关于机电类商品“产品资质”界面“许可证编号”字段的录入指南》附件有关情形说明,“出口退货复进口”系指质保期内、收货人为生产厂的出口退货返回中国,需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
综上,若符合“出口退货复进口”的相关说明,可免予办理装运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