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 | 【发文字号】公告2017年第39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0日 | 【实施日期】2017年12月31日 |
【法律类别】废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经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调整;经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调整;2021年1月1日起失效,被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废止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