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 规章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 2018年年05月29日 发布 | 2018年07月0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现行有效,但自2024年12月1日起经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废止
- 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第184号 | 2009年8月19日发布 | 2009年9月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实施税...
- 现行有效,但2024年12月1日起经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