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2022年初,内地某大型食品零售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收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通过员工自行购买的方式销毁保税仓内的货物,存在伪报价格的行为,偷逃税款约10000元,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作出追缴货物等值价款的处罚决定。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复议申请、复议调解以及多次的与处罚机关、复议机关的沟通,最终处罚机关撤销行政处罚。
二、金额虽小,性质却定企业生死
在本案中,追缴货物等值价款的处罚仅有6万余元,对一家大型企业来说并非不可承受,但是如果企业行为被认定为走私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海关将认定该企业为失信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会给企业、特别是食品进口企业带来沉痛的打击,直接面临着倒闭破产的风险:一方面,信用降级将无法通过国外供应商的年审,亦会使企业失去账期,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其次,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如果企业成了失信企业,将直接导致其店铺关闭;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从事食品行业,降级为失信企业会面临海关逐票查验,增加清关成本、耽误食品保质期。
三、紧抓处罚要点,以法律武器予以回应
经了解,海关认定受处罚企业存在伪报价格的走私行为的理由主要有二个:一是通过设置新链接并且组织员工跟家人购买涉案商品,寄往了同一个收件地址,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二是与平台正常售卖的价格相比,新链接商品价格更低,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对此,海关法律服务团队以复议申请书和律师意见的形式向处罚机关详细阐述了被处罚企业不构成走私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一)释明企业没有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企业设置新链接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是出于商业方面角度考虑,是为了避免临期销售的商品对非临期商品产生影响,并且公司员工亦是真实的消费者,不能因为员工是消费者就认定为交易是虚假的,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应当从是否如实申报等角度考虑,本案中,企业在天猫国际平台出售商品的行为交易真实、消费者真实、三单完全一致,没有实施隐瞒或者欺骗海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二)证明企业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即完税价格的确定基础为本案相应订单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是否伪报或者低报,不能以是否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判断,只要是实际成交的价格并符合实付、应付的条件,都是成交价格。故本案不存在伪报、低报等问题,用平台其他消费者的交易价格来认定涉案的交易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海关计核部门计税时没有将申报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错误结论。
四、妥善选择结案方式,打消企业后顾之忧
在团队办理的行政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就是因为与行政机关的“对抗”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受处罚企业之后亦会将长期在处罚机关管辖关口进口货物,企业负责人非常担心之后的进口过程会不会遇到障碍。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发生此类情形的概率极小,但是为了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在行政案件中一直秉持“非对抗式”的办案理念,与办案机关共同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用最妥善的方式解决、化解争议。
在本案中,经复议机关主持协调,企业与处罚机关达成了和解协议,以处罚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受处罚企业撤回复议申请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