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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跨境电商零售供货涉嫌走私,最终不移诉
发布时间:2023-06-30 17:58:10  作者:魏思宇     浏览:1953次

一、案情介绍

A公司为香港某公司,代理多个品牌的宠物食品,为内地宠物店铺和跨境电商零售店铺供货。其与香港供应链公司C公司签订仓储合作协议,委托C公司从A公司的仓库进行提货报关。

A公司在国内通过代理商销售其代理的宠物食品后,会将相应的订单数据推送给C公司,C公司在内地的关联公司D公司负责从香港提货进入保税仓、再进行进口申报、运输。

目前,D公司因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顺藤摸瓜亦查到A公司,对A公司主要负责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二、案涉风险点以及应对措施分析

(一)推单行为本身不等同于走私

跨境电商保税仓备货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跨境电商经营者将订单信息由平台上传系统申报,保税仓根据消费者的订单信息申报出仓,此时要求支付单、物流单、订单“三单一致”。有的跨境电商平台不具备直接对接海关申报系统,与海关联网,三单对碰的条件,因而会将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零售订单转到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从而生成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而这种行为就是推单,又称二次转单。

“推单”本身是将形式上不够规范的个人电商消费订单变成符合海要求的方式申报,虽然不是严格符合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要求,但是只要对应的是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个人跨境电商年度额度,形式上尽管不够规范,但其并不代表就会构成走私,不能够将“推单”就等同于走私。

正如在本案中,客观上当事人并未进行虚假订单的推送,其所推送给境外仓库的订单信息都是真实消费者下单的记录,至于境外仓库货下游代理商是否推送真实的订单,是否如实申报三单信息,当事人无从得知。其所能够知晓的就是其所供货的跨境电商店铺的消费者,均能够收到货品。也正因为如此,客观的证据表明当事人推送了真实的三单信息,且并不参与后续的保税仓入仓、发货、申报、出仓环节,甚至也不对接消费者。其仅仅是平台店铺的供应商,所签署的供应协议中也说明是在香港转移货权;主观上当事人亦对于上游保税仓操作公司在保税仓操作的具体行为并不知情。最终,侦查部门对其解除强制措施,不予移送审查。

(二)根据保税仓的要求制作形式上的销售单

  从香港仓库到保税仓的过程中,应D公司的要求,A公司制作了形式上的销售单。销售单中对应的货品信息、消费者信息被证实是真实有效的,虽然形式上不属于原始的跨境电商订单,但是其所体现的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时货物的真实申报价格和商品信息,不能认定存在伪报。

 

三、案件结果

  本案伊始,A公司负责人及其员工被多次询问,后A公司负责人被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侦查部门取保候审期间即将届满之际,对该公司的负责人解除强制措施,不予移送。

 

四、结语

作为新型的贸易形式,近年来跨境电商走私案件频发,尤其推单问题隐患巨大。企业因对跨境电商有关的监管要求、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贸然开展新型业务模式,导致诱发刑事风险。在此,兰迪海关律师建议,创新业务模式应当以合规为前提,提前做好风险预判,才能发展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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