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5号――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公告 (2003年 第85号)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i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 2003年1月7日)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方案、《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也将正式实施。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予以公布)2003年第83号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之有关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注:该规定第二条已被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安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公布 海关总署令第107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该规定第二条已被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安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85号)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i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庆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确保《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3号) 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提交两地海关。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 2003年1月7日)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